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
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
寅二六入。开合原无此科。即内六处耳。分二。卯一总征
入者。璇师谓境入之处是也。观下吸字。正与入字相应。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对之尘故也。
卯二别释。又分为六。辰一眼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即彼者。吴兴谓取前能喻之眼。为今所喻之法是也。意云。即彼目见空华。固是目睛瞪发劳相。更兼目与劳。诸所妄见。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劳相也。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。而兼父与子。又同是祖之所生也。兼目与劳。即见与见缘也。但前一劳字。指空华言。后二劳字。皆指目所对之妄尘言也。虽单重目而非尘无以表见。故须兼之。观下当自省矣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首二句。是所托之尘。次二句。是妄现之见。末句因得其名。可见但有其名而已。只是根揽尘而成名。不可交互平言。
未二离尘无体
前文但约离明见暗。而显见之不随明灭。今若明暗双离。毕竟见性作何形状。可见但是托尘妄现而实无其体也。问。前取根性离尘有体。异彼缘心。今云明暗双离毕竟无体。何异缘心之无体乎。答。浅论之。前因众生离缘心不见真心。乃就根中指性。令识真心。然自是心非眼之后。但惟显性。不复论根。所以极表其离尘有体之真。今因已领真性。尚执六根别有体相。未融一性。更须令知六入无自体相。所以极破其离尘无体之妄。虽说见性。乃根中局执之自性。非同前离眼廓周之见性也。是前显性而此破相所以异矣。更深究之。此之破相。亦欲其离相即妙真如性耳。则显性之旨依旧同矣。岂如缘心。真破其一定无体哉。四卷末。阿难亦有此问。再当参互观之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上科推妄。此科验知。后放此。又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约世情。根出乃为正计。余二防转计而已。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首三字总征。寄居此科耳。明暗既以相反。生灭自尔互换。同前因缘之破可知。
申二不从根来
必无下三句。一气读之。如云。若谓单根能生见性。则双离明暗。而见精本无自体也。
申三不从空来
空包根尘。若能出见。则根尘俱成可见。且堕外物见我矣。
巳三结妄归真
无有实体故虚。无所从来故妄。然所以无实自体者。以其体即真如。所以不从三处者。以其出自藏性。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。诈现眼入而已。下皆放此说之。眼入已竟。
辰二耳入。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瞪目以见空华。变为塞耳以闻头响。准上。前一劳字。指头内虚声。而后二劳字。指耳所对一切声也。自此以下。皆当请看上文以例之。无不明矣。盖目瞪发劳。止见空华。菩提发劳。则见闻嗅尝觉知齐发。故皆言瞪发劳相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动即有声。静即无声。
未二离尘无体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申二不从根来
申三不从空生
此惟以有性非空。小异于归当见根之文。余并准上可知。
巳三结妄归真
准上耳入已竟。
辰三鼻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冷触。本是身入所对之尘。此因畜鼻之劳。无别香臭。但有冷触。姑借之以例诸香臭气同一妄耳。且此益验上文后二劳字。便指诸色诸声也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塞者。但谓无嗅。不必气之不通。
未二离尘无体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申二不从根来
机者。但是变文。不必说其发闻。以正破根生故。
申三不从空来
回嗅汝鼻。同上归当见根。
巳三结妄归真
准上。鼻入已竟。
辰四舌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此经了义。虽六尘各二。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。惟明动通。此下三入皆双用。所加淡离灭是也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未二离尘无体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申二不从根来
申三不从空来
自味非口。似异上而重下。如云。但以虚空自当知味。不必用口然后乃知。庶不重下文矣。
巳三结妄归真
准上。舌入已竟。
辰五身入。又分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此以二手俱是身根。无别触尘。徒以冷热互胜。妄成合离之觉。说为虚妄劳相。而身入一切妄觉皆类于此。以此合觉之触者。即指冷热相涉之触也。显于离知者。盖身家离尘。权小不达。故以合觉形显之。如云。合时知合。自显离时亦必知离矣。从初至此。是举合离二觉。涉势二句。是总承结断其为虚劳而已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又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未二离尘无体
违顺。即合离中之违顺。故惟二尘。盖或离或合。觉苦即是违。觉乐即是顺也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又分为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未二征起逐破。又分为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虽开四相。终惟二尘。
申二不从根来。
申三不从空来
此入并下入。俱于是科缺前二句。但有后二句。
巳三结妄归真
准上。身入已竟。
辰六意入。又分为三。巳一妄依真起
准上诸入。根皆惟一。如眼但名见。耳但名闻等。尘皆分二。如色分明暗。声分动静等。今意亦当但名为知。而法亦但当分为生灭。故知寤寐忆忘生住异灭八字。参互成文而已。实皆法尘。实惟生灭二义而已。又准上眠寤亦当作假设取例之意。如目瞪成劳。则见空华。意倦成劳。则现眠寤是也。至于忆忘。但显眠寤之相。寤即览尘。眠即失忆矣。此方举毕假设之事。是其下。承上假设之事为例。一切忆忘皆同眠寤。因以释成意根之相。颠倒者。首尾循还之意。生住异灭。亦即是忆忘。而各分前后耳。初忆为生。正忆为住。始忘为异。忘尽为灭。吸习二句。吴兴谓吸习此相。中归意根。四相刹那。前后不杂是也。称意知根者。就便释名而已。勿多发明。恐滥于下文名觉知性矣。
巳二辨妄无实。分二。午一无有实体。又分二。未一托尘妄现
生灭总该前八。不止住异也。见闻二句。依孤山意。所谓忆则逆缘谢落五尘。忘则昏住不及之境也。逆流即生尘。不及即灭尘耳。名觉知性者。言但尘之忆忘。假名知性而已。
未二离尘无体
寤寐不同上之眠寤。彼是假设。取于睡时。此是法尘。但约神思昏明而已。非指睡时。即生灭。故但二尘。
午二无所从来。分为二。未一总以标列
未二征起逐破。分三。申一不从尘来
寤寐。但广破意。仍即生灭。则师谓为受二字。皆是知字。变文成句耳。
申二不从根来
此以寤寐二字。通该生灭等八字也。此节稍难发明。准上诸文详来。如云。若汝执定惟根自出。而无关寤寐。殊不知此二尘常自随身开合。无时暂离。若汝觉知之根。离此二尘毕竟无体。方与诸文相类。身开合。指身中肉心状如莲华。开则明而合则昏矣。
申三不从空来
巳三结妄归真
此处当明入处界三科破法有三种差别。一者约缘破。言不局本法。广破外缘也。如灭火不径扑火。但抽去其薪。火自灭矣。以火无自体也。二者更互破。言二法相依而立。即须更互破之。如蛟水相依。两皆为患。除之者。驱蛟。绝水之本。泄水。破蛟之居也。三者从要破。此有两种。一者二法从要破。如两木相倚而立。但推倒一边。二皆倒矣。二者三法从要破。如筋胶角三合为弓。而胶为其要。但除去其胶。则筋角皆不成弓矣。故此六入全是约缘破。尘即其缘也。下十二处。兼更互及二法从要破也。眼色耳声四处。更互破也。余八处。二法从要破也。又惟身触二处独约根破。余六处皆独约尘破也。后十八界。全是三法从要破也。然文虽从要。而意实并破。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。详其结处。盖可见矣。六入已竟。
寅三十二处。此盖开色合心。为愚色而不愚心者说也。色本是一。开为五根六尘。成十一处。故曰开色。心若对上五阴。则合受想行识之四。对下十八界。则合六识。及意根之七。总收为意之一处。故曰合心。分二。卯一总征
处。方所也。又定在也。六根。六尘。故有十二。相教权立。言根一定在内。尘一定在外。又眼惟对色。耳惟对声。各有方所定在。今融归一性。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。征意准上。
卯二别破。分为六。辰一眼色处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观之一字。即是根处。下即尘处。后皆仿此
巳二双以征起
约凡小。心外有法。根尘不干。即不中此难。此约权宗心法相生意。谓色现而后起见。离色则见无可表。故说色生眼见。又眼观而后色显。离见则色不可得。故说眼生色相。此固权宗曲引法执者渐入唯识之境。实非无生了义也。故此征起破之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二。午一破见生色
见空非色。色性应销者。言眼既生色。眼具色性。见空非色。色性应失矣。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者。言性相相待而生。色性既销。色相应泯矣。色相既无。谁明空质者。言空色相际而显。色相既无。空应不显矣。空亦如是者。言眼生空相。例此可知矣。
午二破色生见
比上易省。非色见销者。言既无能生之色。自无所生之见。无见全无所明。故曰谁明空色。准上科。仍当有空亦如是句也。
巳四结妄归真
无处所者。无内外定在之住处。此尚明其无处。虚妄者。并体亦无也。盖相生之计。正由妄执眼色实有二处。不达一体。故对待起此妄计。今约相妄。则无体伪现。尚无二处。说谁相生耶。约性真。则见色一体。本来但是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。和谁相生耶。后皆仿此。夫观始曰俱无处所。次曰二处虚妄。显是平破。不同上之正破六入。尘惟带言而已也。眼色二处竟。
辰二耳声处。分为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根尘准上。
巳二双以征起
详下破意。此中当缺一句为无来往。盖有来往。是凡小妄情。无来往。是法相戏论。所谓离中知也。今并破之。是则双征者。应是双征有来往及无来往之二计矣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三。午一破声至耳
此约声一闻多以破也。喻中。一身尚不能并往二处。法中。一声岂能遍至多耳。可见计声往耳边者妄也。喻意不可难以神通。
午二破耳至声
此约闻一声多以破也。喻意仍前。法中。一耳岂能遍往多声。可见计耳往声边者亦妄也。
午三破无来往
无往来者。耳根声尘各住本位。两不相到。据此。则应声发耳不能闻。譬城园二人各不相到。决不相知。又如薪火各住一处。终不成烧。然则法相所谓离中知者亦戏论耳。岂了义哉。
巳四结妄归真
承上有往来。及无往来。二计俱非如此。是果何故而然哉。亦由相妄性真而已。自相妄言。当知听与音声。各皆周遍。俱无一定处所。即听与声二处自体亦不可得。权小妄局。了无实义。是则尚无二处。说谁来往及不来往。自性真言。当知听与音声非毕竟无法。但惟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。实无二体。和谁来往及不来往耶。问。既惟一体。离知何过。答。一体非二。岂得言离。若实有离。安能有知。斯则由无二相而惟一性。故二计俱非。由二计俱非。方显其惟一体而无二处。当知一体无二。惟此二处偏显。故此详明。余皆准此思之。耳声二处竟。
辰三鼻香处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四十里同时闻气。即显鼻不蒙烟之相。旧注疑其有违法相合中之知。不知此是法性了义。正破法相。岂反以彼而难此。据法性。根尘各皆周遍。一体无分。而离知合知皆为戏论。但常香鼻必蒙烟。不显合知为不了义。惟此异香。不待蒙烟。正可因之以明根尘各遍。不待合知之了义。故佛取之。有深意也。且诸物皆有异者。不止栴檀。如药树见色而愈病。涂鼓闻声而毒人。枭目昼暗而夜明。麦草秋荣而夏稿。岂可皆泥于常而不信其异乎。
巳二详以征起
此惟单征香尘了无生处。二法从要破也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分三。午一破从鼻生。又分二。未一按定鼻生须出
未二依出转破其谬。又分二。申一体用不相应
肉体而非香体。何有发香之用。
申二名义不相应
闻字即名。以入为义。出非义也。
午二破从空生
午三破从木生
此可见尚不许是异香殊胜之力。以但常情习执许之。则堕香生于木。何况必欲同常香之蒙烟乎。无生了义。甚深难解。沉思可也。
巳四结妄归真
鼻闻二字。似兼浮尘胜义二根。以根对尘。仍为二处。非有三法也。承上详究香尘尚无生处。而嗅性岂有处所哉。故曰俱无处所。即嗅与香二处生体了不可得。齐此结妄。至于归真。意同于上。鼻香二处已竟。
辰四舌味处。分为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此中舌处不显。寄隐遇字之中。
巳二详以征起
巳三分文难破。分三。午一破从舌生。又三。未一按定一舌
未二当成一味
石蜜。温陵言即沙糖也。由言舌自生味。故招此难。言舌既生味。当如树之生果。或酸或甜。但成一味。今若元生酥味。岂能遇糖而变。
未三两途难破。又二。申一不变即失舌义
舌以知味为义。约此即失知味之义。
申二变移即须多体
成多舌之过也。依前树喻。若欲兼生多果之味。须有多种之树。法中。若欲变移多味。理须具有多舌。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遍生哉。
午二破从食生。又二。未一食不自知
未二转成他知
言他自知。何干于汝。而汝舌称有尝味之知乎。
午三破从空生。分四。未一标令啖空
未二按定一味
未三展转成谬。又三。申一通身常碱谬。
申二知碱昧淡谬
言碱味无时而脱。何由而知淡。
申三形对并失谬
言咸淡相待而显。今既如海鱼常处碱中。曾不识淡为何状。岂觉己所处为碱哉。故俱无辨矣。
未四竟失味义
言味托知显。今一无所知。则味尘全失矣。
巳四结妄归真
舌尝同前亦指二根。此亦辨尘况根。而相妄性真结意。皆准上文可知。舌味二处已竟。
辰五身触处。此当先知触不同于诸尘。盖诸尘皆持业释。如色即是尘也。独触为依主释。身所触之尘也。故单尘未及身触。但惟是色。不名为触。以身触知。方以得名。而触即身分之觉也。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触。所触而无知者。但受触而已。岂能自成其触哉。明此。而下之破意可领矣。分为三。巳一标举二处
当知触尘固与诸尘不同。而此处佛所举之触尘。复与诸触尘不同也。吴兴前谓五阴用喻明法。六入假设取例。十二处以下。皆现前实法。不假喻例。由疏向亲。此说颇好。然前鼻香及此二处。虽非假设。亦有取例之意。良以同时远闻。栴檀独有。特借之以显非木非鼻。根尘各遍。因以例诸香皆尔。然犹有根尘之分。今此手头皆是身根。无外触尘。假摩以成触相。而根尘互不可分。因例诸触皆类此之虚妄。自显其无二处而惟一性矣。
巳二开途难破。开为二触一触之两途也。诸处征辞。该尽全文。故先征后开。此处征意。所该一途。故先开而后征也。分二。午一约二触破。因下改转一触。故知此约二触。盖因头手二皆有知。人或有执二皆成触。故作此破也。又三。未一征定能触
触之由成。须能所相合。故征能触是谁。
未二破不成二
言能触若在于手。惟手有知。但能成手之触。其头即应无知。被触而已。云何复成头之触哉。下文头手互翻可知。无用即无知。名。犹成也。
未三防转二知
此因所触无知被破。故转计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过。即以二身之谬破之。约二触破竟。
午二约一触破。分三。未一按定一体
一触所生。谓手头但成一触。翻前两触也。当为一体者。因触定体。无复能所。意盖按定。而下遂破之。
未二破一不成
承上言。若能所既泯。对待斯绝。何成触义。
未三防转二体
触既是一。能所但从一边。二体既共一触。能所须从于触。在。犹属也。故须先究此触属能属所。一触若属于能。则二体皆从触而成能。谁为所触。故曰在能非所。下句翻上可知。末承上云。二体皆能。岂虚空与汝成所。二体皆所。岂虚空与汝成能耶。
巳三结妄归真
觉触者。所觉之触也。与身者。与能觉之身也。夫约二触。则一知二知了不可定。约一触。则一体二体无所适从。故知身触二处。无实处所。无实体相矣。然二相既虚。一性自显。故曰本即是非因缘云云。身触二处已竟。
辰六意法处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二处
此有二说。一者准诸处。则意中二字为根。下皆法尘。而三性即法尘所具。如忽然善事影子现于意中。即善性法尘。余二准此。无记。即非善非恶之事。唯识云。善恶不可记别。名无记性。则不专昏住。而昏住亦摄其中。依此说。则生成乃自然之意。法则者。法尘之定则也。二者异诸处。则意中属根。所缘即指法尘。善恶等六字。是所带之识。生成法则者。言意中所缘法尘。乃意识三性中生成法则也。良以法尘不同色等有实性境。此惟意识之独影耳。识不起则终不现。故须带识。而言是彼生成。且合唯识宗中。前六识俱通三性。前说于文似顺。后说于教实合矣。智者详之。
巳二双以征起
此中心字。依前说。即是意根。而意根即第七识心。若约处摄百法。则八王意处总收。依后说。则第六识心也。然作意根者理长。
巳三分文难破。又分二。午一破即心所生
非尘。言即心也。非心所缘者。言心不自缘也。是心所缘。方成法处。非心云云。
午二破离心别有。分二。未一总诘
法自性者。法尘之自性也。此但双诘知与非知两途而已。
未二各破。分二。申一约有知破。又分二。酉一转尘为心
言法尘若许有知。即当是心。向下却双诘此心异于汝耶。即是汝耶。方乃双破异即。
酉二异即皆谬。又分二。戌一异己成他谬
汝字。即指两说中根识。承上言法尘既即是心。然则此心若与汝根识别异。不是一体。则另是一心。岂不同他人心量乎。
戌二即己何二谬
若即汝心。则应不相对待。无有二相。今何心境相对。宛然与汝为二乎。约有知破已竟。
申二约无知破。又分四。酉一检非征处
此检其非彼五尘。而征其定在何处也。言既离心。而又无知。当即是外尘。即当有所表示。然此尘既非色云云等相。当于何在乎。
酉二明其无在
言世间惟有色空名一切处。今于云云。则毕竟无所在也。
酉三防其转计
恐转计云。此尘更在色空之外。然色容有外。空岂有外。故曰不应云云。
酉四竟不成处
承上言既毕竟无定在处。则非心之所能缘。且原依心之所缘。方立法处。今既非心所缘。则法处从谁立乎。
巳四结妄归真
相妄性真。准上可知。十二处已竟。
寅四十八界。此开色开心。为心法俱愚者说也。界摄百法颂曰。根尘各五界。十色随自名。八王归七心。八十二皆法。盖意根界即第七识。而七分相依。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。法尘。寻常但属色法。或曰法尘无相而有影。故半心半色。即应十分半色。七分半心。分二。卯一总征
根尘识皆六。故成十八。界者。依古解种族也。各成界限。不相杂乱之意。惟依十八种族为正。又释为因。不与破意相关。盖惟破其界限融归一性。非破其能生诸法。故不用之。
卯二别破。分六。辰一眼色识界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三界
如汝所明者。吴兴谓就小乘所解因缘生法而破之是也。彼所谓眼根色尘。内外相对。于其中间生于眼识。内外中间。故成三界矣。下皆仿此。
巳二双以征起
三惟征诘于识。准前弓喻。从要而破可知也。又如三家比邻而住。彻其中家左右界墙。则三家界限俱不成矣。承上生于眼识征起。二为字。当作名字训之。良以根尘各有别名。而识则无之。若不系以根尘。无所分别。然系根义多。而于自在位不滥。故诸经多系于根。今依权小。根尘皆生乎识。则应二系不定。故佛双举诘之。如云。汝谓眼色生识。为复因眼所生。以眼名界。而谓之眼识界乎。为复因色所生。以色名界。而谓之色识界乎。观后结处。前三系尘。后三系根。盖可见矣。后皆准此。
巳三分合难破。又三。午一破因眼生。又二。未一无尘废识
无尘不用识也。
未二无表非界
单根不立界也。盖根尘相对。表示内外。然后识界立于中间。今无尘单根。而根之自体又无青等。则是但惟一体。无复内外以表示。将以何为中间而立于识界乎。
午二破因色生。此科文法如绳床脚。十字交叉。两头互倒。故俗呼为交床。本意元是变与不变皆应不识空。皆应不立界。而交错成文。乃前以从变而不识空。而后以不变为不识空。前以不变为不立界。而后以从变为不立界。文极巧矣。就分为四。未一从变不识空
未二不变不成界
言若诸色迁变。已归灭尽。而汝识又识其色相迁变。则是汝识不随色迁灭矣。下乃结成破意云。色灭而汝识不迁。是识独存。无复对待。更与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。
未三从变不成界
此言非但不迁无以立界。纵从其迁变。则应已归变灭。而并其界相皆无矣。从何立界乎。
未四不变不识空
此言非但变灭不能识空。纵使不变。即成恒性。既从色生。则应惟恒识色。不复识空之所在矣。
午三破共相生
合离二句。前句上合字。与后句上离字。皆属根尘。前句下离字。与后句下合字。皆属于识。合则中离者。言此根尘若合一处。其间自无空隙容识。而中界之识。即应离而在旁。何成中界。又此根尘若离在两处。则所生之识。亦当分在两处。而与之各合。即环师所谓半合根。半合境。亦不得为中界。末二句。谓两合则杂。中离则乱。故曰体性杂乱。何能成中界乎。
巳四结妄归真
此可分前半至三处都无作结相之妄。分后半至科尽作归性之真。三处都无者。言所生眼识既不成界。能生眼色何得成缘。良以中界既无。内外叵得。所谓为缘生识。不过顺世权立。都无实义矣。色界者。色识界也。此系尘以为别名。而又略一识字。后二科仿此。言此三界约相全妄约性全真。本惟为一非因缘非自然之性而已。岂有三相可得哉。下五科仿此。眼色识三界已竟。
辰二耳声识界。分四。巳一标举三界
巳二双以征起
巳三分合难破。此下诸界不同。前界但惟破识无生。今虽亦约于识。却乃专破根尘了不可得。后方结言无可立界。平破之旨。于此益明。下皆放此。分三。午一破因耳生。分三。未一约胜义根破
胜义根者。清净八法所成。许具闻义。又圣人所见之境。肉眼不见也。长水曰。若无前境。根自无知。若实无知。更有何识。
未二约浮尘根破。浮尘根者。即肉耳也。粗浮八法所成。本无闻义。二根科名。并依长水。又分为二。申一离尘无闻
取耳闻者。即取肉耳能闻也。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。
申二徒肉非界
云何者。有况又意。杂色触者。于浮根四尘略举其二。谓色可睹见。触可执捉。有形之物。若徒取此。无情所摄。非心识伦也。云何立识界乎。
未三约二根结破
言识于二根。毕竟从谁立界乎。破因耳生已竟。
午二破因声生。又二。未一约根尘双失破
长水曰。声能生识。何假于闻。若无有闻。声亦不有。
未二约根尘双存破。又分三。申一证成闻识
首句牒定也。许声二句。言兼许有闻也。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。言识因声生。即当与声为一。则闻声时。岂免闻识之过。
申二两途俱非
非界者。声非生识之界也。同声易知。虽显双非。意犹明其必至闻识。
申三蹑成无知
蹑上闻识遂成无知之过也。言识不同声。方可分别于声。今已被闻。即同于无知之声境。复有谁来知此闻识乎。末二句。结破遂堕于无情之过也。
午三破共相生
言若谓根尘共生。则不应声闻交杂以成中界。盖既曰交杂。即不成中矣。下言必有中位。方分内外。今无中界。何分内外界乎。
巳四结妄归真
此后准上。耳声识三界已竟。
辰三鼻香识界。又分四。巳一标举三界
巳二双以征起
准上。
巳三分合难破。分三。午一破因鼻生分三。未一双诘二根
未二约浮尘根破。三。申一先转其体
谓鼻根转为身根。鼻知转为触尘也。
申二次失其名
双表无鼻名也。谓名身。则是身名。非鼻名。名触。则即尘名。非鼻名。
申三蹑破非界
未三约胜义根破。二。申一总诘知性
申二详分难破。又三。酉一非肉知
即同上之身知即触。
酉二非空知。又分二。戌一转知属空而废肉
空指鼻孔。肉指鼻头。此科方堕鼻肉不觉之过。
戌二揽空为自而废身
盖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。则一切虚空皆应是汝。又鼻上之肉既无知性。则汝遍身之肉皆应非知。下蹑此二意。遂成无在之过。盖约空是汝。则虚空无在。而汝亦应无在。约身无知。则纵身有在。而亦应不觉其在于何处也。
酉三非香知。不可滥下香生之文。此因破鼻生识界。而遂追究取何为鼻。既破浮尘。复究胜义之知依何为体。由是破肉与空。而遂及于香。是盖破香具鼻根之知。非同下之破香生识也。又分为二。戌一转自成他谬
预。干也。言既转将自知。成他香知。彼自有知。何干于汝乎。
戌二揽他为自谬。谓揽外香尘为己鼻生也。又二。亥一纵外成内
暂纵外尘为内根生。
亥二气鼻从破。二。木一从气破鼻。从气之二。破鼻之一也。又三。火一离气嗅鼻
火二必不兼闻
言若汝鼻本惟是臭。必不兼闻于香。是香反此。
火三兼闻堕二
此因谬执香臭俱生于鼻。故作此破也。言若双生香臭须当双具二鼻也。此二鼻非指肉鼻。即指胜义灵知。故下蹑二鼻便索二身。
木二从鼻破气。从鼻之一。破气之二也。又分二。火一因根合尘
言气既鼻生。而鼻又惟一。所生香臭。即当浑一无分。
火二合尘废界
首二句。牒合香臭而互夺也。末二句。有两说结破一说。因互夺而至俱无。如是则根知尚自无体。识界从谁立乎。又说。两气互同。无一定之分辨。何所了别而立识界乎。并通。
午二破因香生。分三。未一成不知香。又二。申一纵成香生
申二以喻难法
见因眼有。既不见眼。识因香有。应不知香。
未二两途俱非
温陵曰。若曰能知。即非香生。若曰不知。即不名识。皆不可也。
未三二界俱破
因界。即指识界。以界具因义故也。承上言若不知香。岂但非识而已哉。将必并香识二界俱不成立矣。何以故。盖香非云云。香非知有者。香不由识而显也。据此即应香界不成。以香必假知而显。离知岂得自成乎。识不知香者。识不缘香而发也。据此即应识界不立。以识必托香而立。无香岂得自立乎。仍总结云。亡识坏界。其过无穷。岂可谓识因香生乎。
午三破共相生
据上所破。则中间识界既以叵得。而内外根尘亦复不成。夫内外不成。则能共生者无实。中界不立。则所共生者非真。嗅闻之识岂不毕竟虚妄哉。
巳四结妄归真
准上。鼻香识三界已竟。
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四